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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:2024-02-02 09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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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起草初稿。按照省审计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协同贯通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2024年1月22日结合我市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,市审计局起草了《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贯通协同的若干举措》(以下简称举措)初稿。
二、征求意见。2024年1月22日,市审计局通过直接发函形式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,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,形成《举措(送审稿)》。(此《举措》主要是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如何更好开展财政资金监督工作,无需对公众进行意见征集)。
三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。根据国务院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37号)的相关规定,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(如专业性、技术性比较强的,应当组织专家论证;可能对社会稳定、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,应当组织风险评估)应当履行风险评估、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。因《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贯通协同的若干举措》不涉及上述内容,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、专家论证程序。
四、合法性审查。2024年1月30日,通过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(办公室)合法性审查。
五、《办法》印发。2024年1月30日,经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于2024年1月31日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。